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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一发电企业因多收环保电价款被没收4万余元!

时间:2022-10-16 01:29 来源: 作者: 点击:

火力发电网讯:获悉,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徽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环保电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采取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于2019年11月18日予以立案。安徽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 环保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的相关规定,存在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且收取对应时段电量环保电价款的行为。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文件规定,经核算多收除尘环保电价款1785.00 元,多收脱硝环保电价款31175.00元,多收脱硫环保电价款7387.50元,合计多收环保电价款40347.50元。

处罚决定书中显示,将当事人多收的环保电价款40347.50元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详情如下: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30号)

当事人:安徽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安徽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方晓东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检查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19]577号文的要求,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徽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环保电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采取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于2019年11月18日予以立案。

安徽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 环保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的相关规定,存在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且收取对应时段电量环保电价款的行为。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分别向我局提供的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环保厅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全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核减时段和超低排放加价时段的函》皖环函[2017]490号、《安徽省环保厅关于2017年第二季度全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核减时段和超低排放加价时段的函》皖环函[2017]872号、《安徽省环保厅关于2017年第四季度全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核减时段和超低排放加价时段的函》皖环函[2018]111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供2018年第四季度及2019年第一季度全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核减时段和超低排放加价时段的函》皖环函[2019]486号、2017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超浓度时段汇总电量表、环保电价核减时段汇总表等监测核算的燃煤机组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的数据和监测时段的电量表,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安徽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机组烟尘超限值排放时段4小时,对应时段的电量为892.5MWH;氮氧化物超限值排放时段11小时,对应时段的电量为3117.5MWH;二氧化硫超限值排放时段2小时,对应时段的电量为492.5MWH。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文件规定,经核算多收除尘环保电价款1785.00 元,多收脱硝环保电价款31175.00元,多收脱硫环保电价款7387.50元,合计多收环保电价款40347.5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印证,并经当事人核对无异议。

证据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皖环函皖环函证明当事人存在污染物排放超过限值要求以及排放超过限值时段;

证据二、国网安徽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提供的全省燃煤发电企业机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排放表证明当事人污染物排放超过限值对应时段存在电量;

证据三、《电厂购电结算单通知单》、《上网电量结算单》及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已取得环保电价款;

证据四、《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脱硝设施正常停运申请表》、《安徽省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脱硝及自动监控设施恢复运行报告表》及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当事人机组启停机情况、机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原因以及和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及当地环保部门确认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六、《2017年环保电价超限值电量及环保电价款明细表》1份、《2018年-2019年第一季度环保电价超限值电量及环保电价款明细表》1份。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市监价检告[2020]010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皖市监办发[2019]15号)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四)、(五)项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如实地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从提供的证据四的证据材料来看,当事人在环保设施因事故停运,能够主动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规定: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的罚款。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的规定,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电价会议要求即全省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予以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1倍的罚款,现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

(二)将当事人多收的环保电价款40347.50元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限当事人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40347.50元缴至淮南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帐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没收款的,每日按没收款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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