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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定价目录》修订征求意见,释放价格市场化信号

时间:2020-04-15 00:13 来源: 作者: 点击: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中央定价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比201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征求意见中的《中央定价目录》在能源价格领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将天然气定价从目录中移除,保留了油气管道运输定价,并将“跨省长输管道价格”独立成一大项目类别。

  2. 仍保留对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的定价,但定价目录中的项目类别从“电力”变更为“输配电”。

  尽管有关天然气价格、成品油价格、电价的管理已从中央定价目录中移除,但仍保留在《中央定价目录》的注释中。从这点来说,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央定价目录》有关电价、成品油价格、天然气价格管理与当前正在执行的价格管理机制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因此,此前流传的“取消天然气门站价格”一说,并不准确。

  此次《意见稿》在此前基础上,将定价项目缩减至16项,缩减近30%。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关于修订《中央定价目录》的说明”,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删除近年来已经明确放开价格或取消收费的定价项目,巩固价格改革成果;依据机构改革部门名称和职能调整情况,明确定价部门,落实定价职责;规范项目表述,推进定价项目清单化、规范化。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5年《中央定价目录》中就删除了成品油、电价的定价目录,而在本次修订中,则进一步删除了各省天然气门站价格的定价项目。从中央定价的角度来说,有关成品油、电价(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天然气的定价已经属于明确要放开的价格。从这一点来看,本次计划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进一步释放了天然气价格将放开的信号。

  尽管近几次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在逐步缩小,但国家发改委仍保留了部分天然气、电、成品油的定价。具体如下:

  电价方面:燃煤发电电价机制以及核电等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价,暂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价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居民、农业等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天然气价格:国家发改委仍保留了对除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储气设施购销气等之外的国产陆上管道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的定价管理,仍实行省级门站基准价格。

  成品油价格:仍按照现行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际市场油价适时调整。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当前,国内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定价和政府定价。即:1.气、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2.向国家储备和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另外,由于当前成品油、电价、天然气价格尚不具备完全放开的条件,现行的相应价格机制仍在持续运行一段时间。从这个角度来说,本次计划修订的在《中央定价目录》最大的意义可能在于进一步明确释放价格市场化的改革信号。(eo记者 黄燕华 eo记者 姜黎、陈仪方对此文也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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