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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生活垃圾也要“不分类不收运”了!整改期限最多只有7天

时间:2021-07-12 01:19 来源: 作者: 点击:

固废网讯:你不分类我不收运,违规乱扔坐等罚单!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就要正式实施垃圾分类“最严处罚”了!7月起,生活垃圾不分类将变成违法行为!

这几天,“怎么垃圾分类”成了小观各大微信群里的主要话题,说明“垃圾分类”上海市民已经准备好了!

但是,居民认真分类了,小区却一个垃圾桶“伺候”怎么办?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新发布的相关规程作出的规定:

小区垃圾分类如果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力,也将被环卫作业单位拒收!

“不分类不收运”作为推进垃圾分类的强效举措,被写入了即将实施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

考虑到垃圾分类有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从2017年开始,上海先在企事业单位范围内试点“不分类不收运”。此次新规出台后,居住区生活垃圾也被纳入了“不分类不收运”的范围。

不收运的前提是不分类,怎样判定一个小区的垃圾分类不合格?

《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规定,在生活垃圾交付点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不同类别的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的,该类别分类垃圾即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

至于“判定人”,由收集、运输单位作业人员担任,由他们通过现场目测等方式来判定分类是否合格。如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判定结果存有异议,可以与判定人沟通,也可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争议。

不过,并不是发现一次不合格就要拒绝收运,根据规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现场改正到位的,应当予以清运。

可如果现场无管理责任人、驻守人员或者不能及时改正的,后果就很严重:收集、运输单位将在交付点张贴《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告知单》,明确混合垃圾类别、改正期限等,要求管理责任人限期改正。

在被要求改正的期限内(单位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居住区一般不超过7天),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将不予收运;不符合标准的湿垃圾和干垃圾,均暂时纳入干垃圾收运系统予以清运。如果限期整改到位了,此前不予收运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将重新恢复清运。

“不知悔改”怎么办?

可如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还是“不知悔改”,收集、运输单位可以对混合垃圾拒绝收运,在交付点张贴《拒绝收运生活垃圾告知单》,明确拒绝收运的垃圾类别、起始时间,对混合垃圾进行拍照留证,并报告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及时汇总报送区绿化市容部门。

这种情况下,只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收集、运输单位协调,才可能恢复对拒绝收运单位、居住区的生活垃圾收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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