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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时间:2021-11-23 00:05 来源: 作者: 点击:

讯: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对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2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获得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8年7月9日上市。2019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报显示,当年实现收入38,417.28万元,同比下滑58.97%,实现净利润4,163.26万元,同比下滑60.42%,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为,2018年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陆续对光伏产业政策作出调整,针对新投运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加快了光伏发电补贴退坡,降低补贴的强度。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封卷前和核准前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产业政策已发生重大变化对你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招股说明书亦未能如实、充分地披露产业政策已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及其重大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首发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发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整改措施

公司对收到的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今后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力度,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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