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已向法院确认了宁夏华创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 01 民初 4133 号】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生效,判决书内容如下:
1、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66836044.19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716142.57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2、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对前述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